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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在装修房子期间认识了男子彭某

驻马店装修2024-07-23确山装修装修押金拖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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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驻马店一女子在装修房子期间认识了男子彭某

   河南驻马店,一女子在装修房子期间,认识了男子彭某,与其发生关系后,不慎导致怀孕。女子害怕丈夫发现,悄悄终止妊娠,没想到因大出血而住院,花了2万医疗费。事发后,女子将彭某告上法庭,索要医疗费和精神损失费。

   女子马某是有夫之妇,彭某也有自己的家庭,两人因装修房子而认识,谁曾想到,他们一来二去,竟然碰撞出了火花,并不顾伦理道德,发展成了情人关系,然而,好景不长。

   两人因激情而在一起,等他们品尝完短暂的欢愉后,激情渐渐褪去,开始要面对现实生活,所以很快便提出分手,如果没有马某怀孕的事情,两人的纠葛或许就要告一段落,最后却因为马某大出血,东窗事发。

   两人分手时,马某并不知道自己怀孕,但很快就发现了不对劲,她生理期没来!看到验孕纸结果后,马某彻底慌了,怎么会怀孕呢?为了不被丈夫发现,马某决定悄悄终止妊娠,当作没有发生过一样。

   谁曾想到,终止妊娠时出了问题,她突然大出血,被送往医院抢救,不仅花了将近2万医疗费,还对身体造成伤害,与丈夫的婚姻也出现危机。

   事发后,马某将彭某起诉到法院,马某认为,是彭某导致她怀孕,彭某应当负起责任,赔偿她医疗费1.5元,并支付精神精神损失费10000元。

   法庭上,彭某不同意马某的诉讼请求,彭某认为两人的关系,不被法律所允许,因两人的行为违背了公序良俗,所以马某的诉讼请求,不能予以支持。

   法律是k22限度的道德,婚内出轨,除了应当受到道德谴责外,还违反了法律,民法典第10条规定,夫妻之间,有互相忠实的义务。

   马某和彭某原本有自己的家庭,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,其行为违背了互相忠实的义务。

   马某和彭某的出轨行为,为世人所不耻,违背了公序良俗,法律规定,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,但彭某之所以能胜诉,并不单是因为两人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。

   马某提起的是健康权纠纷,也就是说,马某是以彭某和她发生关系,导致其怀孕,向彭某索赔。

   民法典第11条规定,行为人因过错,侵害他人民事权益,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   具体而言,马某想让彭某承担侵权责任,需要证明彭某主观上有过错、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的行为、造成了危害结果、且侵权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。

   马某是一个已婚人士,明知出轨可能会怀孕,却不做好防护措施。怀孕之后,为了不被丈夫发现,擅自终止妊娠,马某作为一个成年人,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。

   换而言之,在彭某没有强迫马某的情况下,马某怀孕这事,很难怪到彭某身上,很难认定彭某有过错。

   退一步讲,就算马某怀孕一事,彭某存在过错,可马某终止妊娠的事情,彭某并不知情,如何认定彭某的过错呢?又如何认定侵权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呢?

   法院审理后,以婚外情是对婚姻的破坏,违背了公序良俗,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,不受到法律保护,驳回马某的诉讼请求。

   一审败诉后,马某不服,马某认为,一审法院让她独自一人承担损害后果,违反了公平原则,提起上诉。

   二审法院审理后,以婚外情行为应当受到道义上的谴责和法律的否定评价,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至此,马某两审均以败诉告终。